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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25 21:44:19   浏览次数:
西安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07年7月3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在学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和正当性原则;
   (二)以事实为依据,处分决定与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三)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帮助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成立非法社团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内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除进行经济处罚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撕毁学校重要文件和布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哄闹,且在哄闹过程中乱烧、乱扔、乱敲东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哄闹并乱烧、乱扔、乱敲东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扰乱公共场所(宿舍、食堂、运动场及其他集体活动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酗酒而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提供赌具、场所,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聚众在校内赌博、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在校内私自摆摊设点、推销商品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推销商品及进行劳务服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骗取赞助或活动经费、擅自募捐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拒绝、妨碍、影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或严重违反学校门卫制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私拉电线,私用电炉、电热杯等电器设备,造成严重损坏或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常迟归、不归、喧闹等影响他人休 息,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以上行为严重影响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及生活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影响考试秩序者,擅自参加考试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定,给国家、学校、他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除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课堂、实验等教学活动中,不遵守课堂纪律,影响教学秩序,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以上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在考试、考核或撰写论文中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撰写、发表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或在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请他人代替或替他人撰写学术论文、学位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设 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者(依据《西安交通大学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实施办法(试行)》认定),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
(三)在早操、课外锻炼等活动的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旷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中,旷课累计10-30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31-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连续旷课1周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连续旷课两周以上者,依照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由教务部门按自动退学处理。
旷课或旷实习、设计1天,按6学时计算。
  第十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利用网络从事下列活动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恶意盗用IP地址,使用非法手段查看他人电子邮件;
   2.入侵系统,攻击或破坏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的网站或信息系统;
   3.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网站系统;
4.恶意利用黑客软件或其他工具软件,对网络正常运行或对他人正常使用网络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害。
(二)利用网络从事下列活动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教唆犯罪;
   2.进行人身攻击,损害他人声誉;
   3.盗用他人名义在网上发布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4.登陆非法网站,造成危害;
5.公开或传播属于国家或学校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的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
   (三)利用网络从事下列活动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2.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4.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5.散布谣言,扰乱教学、生活秩序,破坏学校稳定;
   6.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伤害他人者,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医疗费、营养费、损失费等)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谣、诽谤、侮辱、栽赃、陷害、拐骗、威胁、恐吓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伤害等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策划、组织他人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纠集校外人员打人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斗殴事态发展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有本项所列行为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参与二次以上打人、打架者;持械打人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报复或策动他人报复打人者;侮辱或殴打教师者。
  第十二条  侵害他人及集体财物者,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赔偿经济损失、缴纳罚款等)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意损坏他人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有意损坏校园建筑物(包括教室、宿舍、图书馆等)及通讯、网络线路和相关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以偷窃、勒索、敲诈、诈骗、贪污、冒领、侵占等手段攫取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帮助窝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或二次以上作案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者,除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冒充教工、家长或其他人假传信息者,转借学生证章、其他证件或证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贷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成绩者,伪造他人签字或印章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道德行为规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举止行为违反公共道德和精神文明,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以威胁手段逼迫一方与其谈恋爱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非法留宿异性者,有性骚扰等流氓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教唆他人违反纪律或犯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同时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错误的学生,根据有关处分条文,分别衡量,合并处理。
第三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十七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学生违纪事实材料、旁证材料、申辩材料报学生处,经学生处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学生违纪事实材料、旁证材料、申辩材料报学生处,经学生处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由保卫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查清事实;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者,由教务部门负责查清事实;违反其他纪律者,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院)负责查清事实。事实查清后,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各院(书院)必须在收到学生违纪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核实违纪事实(考试作弊应及时上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学生处接到各院(书院)报告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
  第二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由学院(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五人组成专门小组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拟受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记录在案。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对于应处理而未处理的违纪学生,学生处可以直接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送达各有关单位,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和所在班级。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送达通知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法直接送达的,在校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为严肃校纪,教育广大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在本院(书院)范围内张贴布告;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决定由学校张贴布告。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者;
(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四)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一)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按照不同类别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者,取消当学年奖(助)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的申请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在校期间评定奖学金资格。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停止学生贷款1学年。
   处罚从处分决定下达后的下一个月开始执行。
   受处分后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可适当提前恢复申请奖(助)学金和贷款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已列入当年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其留校察看期可依据本人表现至办理离校手续日终止(但不得少于三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 校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坚持错误或另有违纪行为 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即被取消学籍,解除和学校的权利、义务。所在学院(书院)应督促其及时办理离校手续(最迟不得超过10天)。学校可发给其学习证明,并将其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校办、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保卫处、宣传部、校团委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学院(书院)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校长办公室。
   学生个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的受理答复日期为30个工作日。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本人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学生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其他学生违纪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西交学〔2005〕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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