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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级本科生转专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19 18:47:00   浏览次数:

西交教〔2016〕38号

各学院及有关单位、2015级学生:

2015年学校实施与国家招生制度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方案的配套改革,按一级学科或大类招生,招生专业共38个学科(专业)大类。根据《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转院、系(专业)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大类招生培养方案的实际情况,现将2015级学生转专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学院遵照执行。

一、转专业基本条件

1.申请条件

(1)2015年入校的全日制在校一年级本科生;

(2)在校期间从未转过专业(建筑类专业入学测试不合格而被调专业的学生不受此限制);

(3)通过原专业第一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且学期学分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者,可申请转专业。

2.审批条件

(1)转专业初审合格;

(2)通过原专业第一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且学年学分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

(3)符合接收专业录取原则中对课程考核成绩的要求。

须同时满足以上条件。

学分成绩计算公式:学分成绩=∑(课程成绩×学分)÷∑学分

二、转专业的程序

1.各学院应根据本学院的办学条件和能力,按各专业不超过一年级入学学生人数20%的比例制定接收计划,经教学院长批准后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教务系统”)中报送接收计划,教务处审批后于4月25日前向全校公布各专业的接收计划,学生可在教务处主页及教务系统中查询。

2.各学院应制定详细的转专业实施细则,包括接收条件、录取原则、程序、考核方式、补修课程等。转入大类专业的学生,由接收学院负责转入后的大类专业分流;申请转专业未被录取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大类专业分流;分流原则应在实施细则中公布。已经完成大类专业分流的学院,按分流后的专业接收转专业学生。各学院的转专业实施细则应于4月29日前公布在教务处主页。

3.各学院应于4月19日-5月4日期间安排咨询时间,接受学生咨询。学院除指定专人面向学生咨询外,还需通过学院网站或电话接受学生咨询。各学院应加大专业介绍的宣传力度,对本专业的前期后续课程设置及补修课程要求重点说明,以减少学生转专业的盲目性。

4.学生应于5月5日-9日在教务系统“报名申请”模块下提交转专业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学生不得同时申请转入两个(或以上)专业。

5.学生所在学院应按转专业基本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经教学院长批准后于5月18日前在教务系统中予以确认。学生可在教务处主页、教务系统中查询各专业申请人数。

6.接收学院应按照公布的实施细则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审核,确定初录名单。经教学院长批准后在教务系统中予以确认,并于5月27日前将纸质版汇总表报送至教务处。学院确定的初录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公布的计划数的120%。对有专业特长或实践环节成绩优异的学生,各学院应考虑优先接收。

7.教务处对接收学院上报的初录名单进行审核后于6月3日前在教务处网页上予以公布,学生同时可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初审结果。初审合格名单公布一周内,学生可以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取消转专业,逾期不再受理。

8.小学期结束后,接收学院应按照转专业的基本条件和实施细则,对初审合格学生一学年的成绩进行审核,确定终审拟录取名单及排名顺序,经教学院长批准后于8月20日前在教务系统中予以确认。

9.学生所在学院应按照转专业的基本条件、新生入学转专业时各专业的转出人数与本次终审拟录取的转出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该专业一年级入学人数的20%的要求,对接收学院的终审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核,经教学院长批准后在教务系统中确认,并于8月21日将纸质版名单报教务处。

10.教务处审批后将终审录取人数(各专业的录取人数不超出公布的接收计划)和录取名单于8月26日前通过教务处网页向全校公布,并向学院下发学籍变动审批单。学生也可在教务系统中查询。学院接到学籍变动审批单后,应做好学生学籍及成绩等有关材料的转出或接收工作。

11.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新学年开学报到时,在原学院领取教务处下发的学籍变动审批单,持该审批单到转入学院注册报到,并到原书院和转入书院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接收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经接收学院确认后,可作为必修课成绩记载;不符合要求的,经接收学院批准后,可作为选修课成绩记载。学生应补修接收学院指定的课程。

接收学院应在学生注册后2周内完成学分认定,并指导学生制定补修计划。

三、其它事项

1.2015年没有招生的专业暂不接受学生转入。

2.医学类专业的陕西考生不得跨医学类学科转专业。提前批次录取的护理学专业学生不得跨医学类学科转专业。

3.外语类保送生、艺术类学生以及其他在招生时已明确不予转专业的学生,入校后不得转专业。

4.被正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再转回原专业,学费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各学院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转专业工作。

教务处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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