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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大学生学业辅导中心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4-17 22:35: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学校育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深化本科生“书院制”内涵建设,根据《第2次校长办公会议纪要》(2012年第9号)的精神,设立西安交通大学大学生学业辅导中心(以下简称学业中心),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设立学业中心的宗旨:通过搭建课外学生学业辅导平台,聘请专业教师从事学生学业辅导工作,增进师生之间的交流沟通,促进专业教育的有效延伸,不断夯实学生的学业基础,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和造就学业优异、全面发展的高质量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业中心是学校在课外开展学生学业辅导的常设机构,挂靠学生处,由学生处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与各书院抽调的优秀辅导员作为基本力量,适当选聘若干名研究生兼职辅导员作为补充。学生处人员负责学业中心方针政策的制定、重点工作的策划组织和对书院辅导员、兼职辅导员的管理考核;书院辅导员负责本院学生学业辅导需求信息的收集、学生跟踪教育和沟通联络事宜;兼职辅导员负责学业中心日常事务的处理。
第四条 学业中心的工作目标:
(一)为学业发展上有不同层次需要的同学提供专业化的指导、咨询和支持服务,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
(二)为学生选修课程、制订学习计划、选择专业方向和制订职业规划提供指导意见,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三)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和人文精神教育等活动,发掘和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的人文情怀;
第五条 学业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课外学生学业辅导教师的选聘、管理与考核工作;
(二)研究生和本科生兼职教师的招录、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学生学业辅导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学生学业“一对一”的个性化咨询或团体辅导活动的组织工作;
(五)学生学业辅导效果的跟踪反馈工作;
(六)全校学生学业情况的分析研究工作;
(七)对书院开展的学业辅导的统筹、指导工作;
(八)与课外学生学业辅导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教师的聘任管理
第六条 学校设立由学生处牵头,相关部门与学院、书院负责人组成的学业中心教师聘任委员会,全面负责学业中心教师的选聘工作。
第七条 学业中心的教师队伍由校内的专业教师、离退休教师,校外的著名校友、社会活动家、知名企业家和优秀研究生、本科生等层次组成。
第八条 学业中心原则上每学期初集中聘任教师一次,不设聘期,动态管理。一般根据教师意愿和学生需求,采用教师个人申请、学院推荐或教师发展中心选派、学业中心教师聘任委员会遴选并颁发聘书的程序进行聘任。
第九条 教师的聘任条件为:专业教师和离退休教师应热爱学生教育工作,关心学生成长,深受学生喜爱,业务技能精湛,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校外兼职教师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在与学生成长密切相关的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有深入研究、有一定的时间从事学生教育工作;研究生和本科生应品学兼优、沟通能力强。
第四章 辅导方式
第十条 教师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群体的实际需求选择现实可行的辅导方式,一般为:
(一)对于不及格人数较多的大面积基础课,主要采用团体辅导的方式进行;
(二)对于不及格科目较多、学业存在较大困难的学生,主要采用“一对一”的个性化方式进行辅导;
(三)面向学习成绩中游学生的学习方法、学科概论、学科前沿和职业规划的讲授采用讲座、辅导报告等方式进行;
(四)面向拔尖学生的学科竞赛、科研训练,主要采用“一对一”方式进行辅导;
(五)面向拔尖学生的实践锻炼、人文教育,主要采用团体辅导方式进行。
第五章 工作考核与条件保障
第十一条 学业中心依据辅导方式、时间和内容以及工作成效对所聘教师进行考核,作为教师续聘、报酬发放的主要依据。对于工作卓有成效的教师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校内专任教师、离退休教师和校外兼职教师的报酬由北京银行赞助的款项支付,研究生的报酬通过研究生“三助”支付,本科生的报酬通过勤工助学经费支付。兼职工作人员不计报酬,根据工作情况,在评优表彰、培训考察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学业中心通过开放学业中心办公室、书院谈心室、会议室和自习室等场所,为教师的“一对一”辅导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学业中心基本经费包括日常运行费和教师辅导课酬。日常运行费来源为学校行政拨款,教师辅导课酬来源为自筹经费和学校行政拨款。学校为学生处专设一名职员岗位,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业中心教师聘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生效。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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